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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陈宏毅)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发生,但有些人借上钱后长期不还,甚至有些人在借款时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骗取借款后失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以借钱为名实施诈骗,最终获刑。

  韩某与妻子杨某在玛纳斯县共同经营一家醋厂,后变更名称为玛纳斯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2015年7月,韩某在负债情况下,向王某提供虚假的住宅和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伪造申请创办第三产业的报告,并加盖了伪造的镇政府印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和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7月14日、16日按韩某的要求,将1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打入韩某的女儿韩某某的账户,这些钱被韩某某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5月,韩某离开玛纳斯前往库尔勒市,更换了手机号码,而且并没有把新的号码告诉王某。2016年7月,杨某和儿子也离开了玛纳斯去了库尔勒市。这期间,王某一直都无法联系到韩某,无奈之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2016年11月17日韩某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库尔勒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相关证明名为借款,实际是诈骗王某的犯罪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韩某伪造资产证明、合同及申办第三产业报告的事实有其供述及鉴定意见证明,伪造行为反映其在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即具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直接故意。韩某在借款到手后,并没有和他之前所述的将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而是进入女儿账户,用于偿还他女儿所借债务。借款到期后其离开本地更换电话号码,虽辩称在外地收账却未将账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借款。从借款各阶段考察,被告人韩某主观故意明显。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王某1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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