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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假借条、假离婚、假合同,有人甚至敢去法院去打假官司。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危害巨大。见惯了原被告吵架扯皮,您是不是觉得这家公司还算是有良心?但是如果告诉您,原被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这样的纠纷,这纯属是一场“无中生有”的官司,您不是觉得有点蒙圈呢?这家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

  原标题:《新闻1+1》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央视网消息(新闻1+1):假借条、假离婚、假合同,有人甚至敢去法院去打假官司。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危害巨大。治理虚假诉讼,维护司法诚信,《新闻1+1》今日关注: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观众朋友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一家要破产的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时候不少人陆续向法院起诉,状告这家公司拖欠工资,先后出现了14起的“讨薪案”,涉及金额近300万元。而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这家公司不仅非常配合的出具了有关“欠薪”的情况说明,还迅速同意了原告的所有诉求。

见惯了原被告吵架扯皮,您是不是觉得这家公司还算是有良心?但是如果告诉您,原被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这样的纠纷,这纯属是一场“无中生有”的官司,您不是觉得有点蒙圈呢?这家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来看这样的一条法律条文。

  企业倒闭资不抵债,劳动报酬可优先受偿。

正是利用这条法律,这家公司完成了财产转移,也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怎么样,套路深不深?而实际上,像这样的虚假诉讼,也就是打“假官司”,发生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很多的领域。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简单点说:是指为了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在昨天,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类似虚假诉讼现象多发的态势,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简单说就是要对这样的犯罪,依法惩治。今天的节目,让我们就从这里说起。

  一、虚假诉讼

尽管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经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在现实中,却始终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虚假诉讼犯罪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却是困难重重。而就在昨天,随着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这种局面,有望得到彻底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就是这个刑法里面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捏造债券债务关系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等,七种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假借条、假离婚、假合同,大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存在,首先会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不仅为了应诉需要花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而且,一旦法院产生错判,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有人会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另外还有一些案例,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比如说前几年发生的,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北京市的机动车限出政策,采取伪造、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到距离北京比较近,河北省的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伪造了一个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下的这个北京市通过这种方式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执行名下的,被告北京车号牌的机动车量,通过这种方式使原告达到规避机动车限购政策,获得北京市机动车号牌的目的,这样的案件也是存在的。

  同时,无端挑起的诉讼,也会致使司法机关不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和进行审理,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也面临错判风险。但是,由于之前法律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认定标准,使得虚假诉讼,大量出现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规划拆迁以及国企改制等领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比较突出的就是这个民间借贷,或者是逃避执行义务,逃避纠纷限购这方面比较多一些。

  2015年的时候,我们最高法院的第二行为法庭曾经处理过一个典型的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个案件就是两个公司相互串通,捏造了一个借贷纠纷,债权总额是达到865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为了逃避这个被告,向其他债权人履行他的正当的债务,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其他债务的履行,当然最最高法院的第二行为法庭经过审理之后,是明确认定这两个原告和被告两个公司制造了虚假诉讼,最后是当庭判决不会上诉,并且对原告和被告各自罚款50万元的罚款的处理,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假借条逃避执行,假离婚为谋钱财,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可以骗取银行贷款,伪造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套取冻结资金等,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打击,假诉讼就很难得到治理,而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应该可以彻底堵死现实中存在的这些套路。

  公开报道显示,包括北京、沈阳、昆明在内的多地法院,从去年年底,就陆续受理、审结了一批虚假诉讼“首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第一点就是一个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第二点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一个衔接问题,就是说因为这个虚假诉讼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这个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这个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相关的案件线索之后,这个案件线索的移送和这个刑事处理问题,我觉得这个民事程序跟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恐怕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诉讼是假的,但是法院可是真的,判决可是真的,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人的胆子真大,诡计也真够更多。再看看这些“虚假诉讼”的犯罪现象,主要出现在哪些领域?

  常见多发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兜底性条款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来源:《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怎么理解这些犯罪行为和涉及的领域,接下来连线一位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视频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1】法律的表述非常严谨和专业,如果换成大家更容易理解的内容,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什么套路和目的?

如:假借条逃避执行,假离婚为谋钱财、虚构商品房买卖骗取银行贷款,伪造劳动合同套取冻结资金。

【2】实践中,我们对于惩治的制度建设也一直在推进,(PPT)您怎么理解,到了这个时间节点,要出台这么一个解释?怎么理解它的必要性?

犯罪方式越来越复杂,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司法实践中也对此操作不一,曾出现过依照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的不同情况。迫切需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设置了指引性规定。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2018年《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您最关注的是《解释》中的什么内容?

《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能有人也会觉得,这是一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诉法诉讼,我打的是民商事的官司,那么对于民商事案件中发现的这种犯罪线索,我们能做的是什么?

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无论发生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公共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甚至构成犯罪。

  二、最高法认定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三年前,在最高法首次举办的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评选中,一起历时近五年、涉案金额上亿的民商事案件,就位列其中。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意义,就在于它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在法庭上,上诉人上海欧宝公司称,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他们8650万元巨款,加上利息,欠款总额过亿。让人有些费解的是,对于这笔巨额欠款,辽宁特莱维公司则是完全承认。但是,对于这笔巨款,该案件的申诉人谢涛却并不认可。

申诉人谢涛代理律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所谓借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借款。

申诉人谢涛,原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一名项目员工。2007年,他筹措270万元,加入特莱维公司老板王作新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地产项目。但是,当项目赚了一个多亿,谢涛想拿回本金并享受利润分成时,却发现特莱维国际花园还未出售的两万多平方米房子,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多万债务。

  申诉人 谢涛:他(王作新)说的我自己封自己,就是你所有外边债权人,都胜诉了在法院,你只能得到一张空纸判文,将得不到实际的执行结果,执行不了。

自己查封自己,目的是赖掉债权人的债务。特莱维公司的小伎俩不仅于此。原来,辽宁特莱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作新,他的债主上海欧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曲艳丽,是王作新的妻子。原来,这是夫妻档间演绎的一场虚假诉讼。在法庭上,对这笔高达8600多万的债务,上海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惠光,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 范向阳

法官:经办人是谁呀?这些合同的具体经办人。

宗惠光:这个有的是我签的。

法官:哪个是你签的?

宗惠光:这个现在说不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胡云腾:像这么大的资金往来,他们对于谁签合同,数额是多少,在什么地方签合同都不是很清楚,显然它不是真实的交易,也不是真实的资金往来。

  最终,上海欧宝和辽宁特莱维两家公司,被判各罚款人民币50万。但是,尽管该案具有标志意义,但是,自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虚假诉讼罪以来,虚假诉讼案在各地的审理中,却并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胡云腾: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双方他们两个勾结好了,比如说签订虚假的合同,然后搞虚假的这种经济往来啊,很难查实它是虚假的。

  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这是虚假诉讼审理所面对的现实。以辽宁特莱维公司和上海欧宝公司之间的这场虚假诉讼为例,正是由于第三人谢涛的申诉,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高院、辽宁丹东中院对两家公司之间、十几年间往来的几万笔账目进行核查,才最终确认该案就是虚假诉讼。


而严重干扰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故意为之的虚假诉讼,不仅得不到有效打击,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造成了极大破坏。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新的对策。

  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国家征信体系接轨工作,加大与其他部门协调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摆脱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虚假诉讼,背后反映的,依然是一个诚信。而此次对于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又会给中国的诚信建设,带来什么影响呢?

严厉打击,惩治犯罪,肯定会有震慑作用,但是到了这个阶段,也已经付出了不少的司法成本,侵害权益的后果往往也已经产生,怎么更好的去解决这个问题,继续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一曲新久。

  【视频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1】刚刚短片中2015年的案例里,两家公司8600多万元的债务猫腻,没法自圆其说,最终被判各罚50万元,重惩罚力度上看,也有声音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让没有诚信的企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您怎么看?

【2】另外,从防范和惩治的角度,我们总结了一些建议(PPT)您更看重哪方面的工作推进?您的建议?

  如何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1、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

2、针对等重点领域(如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

3、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

4、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

…….

【3】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也会出现律师、司法人员的身影,虽然只是很少数的情况,但是对于这部分人员,除了刑法的约束,也有声音认为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进行双重制裁您怎么看?

【4】虚假诉讼是个严重的诚信问题,对于我们可能每个,从社会层面如何更好地解决?

再过两天,相关解释就要落地实施,希望“虚假诉讼”越来越少,希望无中生有的人越来越少,不要以身试法。
    
大家一起使劲,可能官司造假就会越来越少。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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